【园区推介】北京市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04-13 1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支持企业力度,确保企业”引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培育壮大重点产业,加快构 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两区”建设的医药健康、智能制造、生态环保、气候经济、通用航空、文旅体农融 合发展方向,并在我区纳税纳统、综合评价突出且无安全生产事 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包括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  建筑施工和数据中心的企业。
  第三条依据企业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资金和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服务、提供公租房等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可同 时申报本办法规定内的多项政策。
  第二章企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条区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建厂、扩大生产、科技创新、成果转 化、知识产权、融资上市、人才激励等。
  第五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多项资金支持的,支持总额原则上不 超过其当年综合评价的 60 %。本办法中明确为 ” 奖励" 的支持资金 可单独兑现 , 不计入年度支持总额。
  第六条总部型企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支持。具有关联性的多个企业,可视 为同一企业合并评价,关联性企业指同一股东、同一法人、母子 公司关系类企业。评价分为三个档次:较好、良好、好。
  评价结果为 "较好” 的, 支持企业 25- 50 万元; 评价结果为“良好 ” 的, 支持企业 55- 165 万元; 评价结果为“好 ” 的, 支持企业 180 万元以上。
  第七条新引进实体企业支持。对新落地投产的实体企业, 自投产之日 起 5 个自然年度 内, 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 分档给予支持。评价分为三个档次:较好、良好、好。
  评价结果为 "较好” 的, 支持企业 20- 40 万元; 评价结果为“良好 ” 的, 支持企业 45- 135 万元; 评价结果为“好 ” 的, 支持企业 1 50 万元以上。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对新落地投产的实体企业,在投 产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购置费 )1 亿元(含)以上的, 自投产之日起 5 个自然年度内,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评价为“好 ” 给予支持。单独进行非生产用房及配套用房投资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业以商招商,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引进企业参与年度综合评价起三年内,任选一个完整 财政年度,分档给予招商企业或中介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评价分为三个档次:较好、良好、好。
  评价结果为 "较好” 的, 给予 2. 5- 5 万元奖励;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 , 给予 6- 18 万元奖励; 评价结果为“好” 的, 给予 21 万元以上奖励。同一企 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条鼓励引进产业落地项目。在引进项目入区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达到一定金额 的,分档给予招商企业或中介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5 亿元的, 给予 1 0 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1     0 亿元的, 给予 30 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 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含)以上的, 给予 1 00 万元奖励。对同一引入企业,中介相关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
  励。
  第十一条 存量实体企业支持。对落地投产满 5 个自然年 度
  的,视为存量实体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年度综合评价"较好” 以上的企业, 对其进行再次评价。评价分为三个档次: 中、良 、优,分档给予支持。
  评价结果为“中" 的, 支持企业 0. 4- 20 万元;
  评价结果为“良 ” 的, 支持企业 22. 5- 45 万元; 评价结果为“优" 的, 支持企业 50 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鼓励存量企业扩大生产。存量实体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扩大生产,固定资产投资
  ( 不含土地购 置费 )1 000  万元( 含)以上的, 项目建成竣工及生产 研发设备安装完毕并投产后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资金奖励 , 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租赁方式盘活区内闲置厂房及 配套设施, 且达产后连续 3 年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3000 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 给予1 00 万元的租金奖励 , 分两年兑现, 每年 50 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 和“小巨人",绿色制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 智能制造标杆工厂等认证的实体企业,国家级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级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和“小巨人”认证的总部型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结合评价 国家级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认证奖励后获得同类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五条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培育。对市级认定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 ,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壮大规 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 2000 万元的实体企业, 给予 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创新融资。对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政策, 以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型融资模式进行融资的实体企业, 给予其当年直接融资额 2%的贴息奖励, 同一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   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或知名专家围绕区内重点产业领域签署正式 投资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先进技术、专利、  产品和服务等创新成果在密云落地转化实施的,连续给予企业五 年支持。其中, 前三个年度按照综合评价的100%给予支持; 后两个年度按照综合评价的 50%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实 体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型企业、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综 合评价, 结合评价给予 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创新主体建设。对通过认定为市级以上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 国家级的给予1 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级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对通过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 服务)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企业与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落地密云面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产需对接、成果转化 等服务事项,有效促进企业提档升级、扩大再生产、提升核心竟 争力和创新水平 , 按照上一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的20%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明创造。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每件专利奖励金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最多奖励 5 个国家(地
  区)。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 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 分别给予15 万元、1 0 万元、5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高价值专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 按照金奖 30 万元、银奖 20 万元、优秀奖 1 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 奖的企业, 按照特等奖 20 万元、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 万元、 三等奖3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按照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给予每家企 业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贴息奖励, 每家企业最多支持 3 年。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 年节能量达到 5-0 吨(含)标准煤以上, 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部分以及土地购置、租赁费 )2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对使用 LED 高效照明产品数量 1 000 支以上的企 业, 给予总投资 20%的奖励。单个企 业每年享受资 金奖励总额不高于 50 万元。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主板、科创版上市的, 最高奖励 600 万元; 在北交所、创业板上市和直接在境外主要板块上市的, 最高奖励 400 万元; 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创新层的, 奖励 80 万元。在京申报的境外上市回 归 A 股的密云区 企业, 参照区内上市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产业公共平台发展。对于新建且带动一批新企业群体注册本区、促进产业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商务 楼宇等产业公共平台,按照其对本区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聚集 企业规模、产业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特色产业主题楼宇建设。对面积超过2500 平方米、引进企 业属地率达到 70%以上, 楼宇综合评价达到每年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团组织发展。对新入驻本区、注册 会员数量在 50 家以上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团组织 ,且为本区引
  入新企业、当年新企业综合评价为“好 ” 的, 给予 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企业人才服务保障支持
  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的高端管理人才(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简称“企业高管”)和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形成地方级财政收入 3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
  为其符合《北京市引进 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京(人社调发 ( 2018 ] 38 号)、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京政发 ( 201 9 ] 14 号)中相关条件的人才,优先向市级申请人才引
  进需求,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密云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方面给予优先政策。
  第三十五条对年度综合评价突出的企业,在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分配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三十六条积极帮助企业高管及人才的子女解决入托入学需求, 对综合评价突出的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十七条积极协调密云区内医院为企业高管及人才提供
  就医便利,提供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八条优先为入驻中关村密云园、怀柔科学城东区等重点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高管及人才提供人才公租房, 并给予租金补贴支持。
  第三十九条本章人才服务保障支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制订出
  台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章支持资金审批管理第四十条支持资金审批流程。
  (一)每年初,企业或企业引进主管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就上一年度拟享受的相关政策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部门按职责进行受理并审核。区投促中心负责总部型企业初审,区经信局负责实体企业及中小企业政策初审,区 金融办负责上市企业初审,区科委负责科技创新政策初审,区市 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政策初审,区发改委负责节能政策的初审。
  (三)联合复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 计局、中关村密云园及相关初审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对符合条件 的,集中报区政府审批。
  ( 四)区政府审批同意后, 原则上在每年 2 月底前 , 由区财政局负责尽快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申请主体收到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初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流程、审核要件及审核形式,务求 程序精简、兑现快捷。
  第四十二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享受区级资金支持政策的同时,不影响享受国家级、市级的相关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区相关部门 按程序积极组织申报。
  第四十四条对于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企业,综合考察纳税、就业、公益和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经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研究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支持,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6 日起执行 。依据原文
  件签订的相关协议,可继续履行至年限期满为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及北京市政策变化,相应条款应以 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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