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推出招商新政,重奖招商引资引荐人

发表时间:2023-02-24 09:01
  日前,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出台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招商引荐人服务费用管理方案(试行)》,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提供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投资人并全程参与项目谈判、促成成功引进省外或市外资金在自贸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或个人,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的引荐人服务费用。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此为契机,积极帮助宣传推介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优良营商环境,助力精准发掘招引潜在投资客商,提升自贸区招商引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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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费用支付对象
  积极参与自贸区招商活动,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提供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投资人并全程参与项目谈判、促成成功引进省外或市外资金在自贸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人单位或个人,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信息网络资源,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并与自贸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招商有效项目线索引入三方确认表》。
  二、费用支付条件
  结合自贸区招商引资项目引入流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给予相关引荐人服务费用。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公司财务实际支出数据为准。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年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自贸区管委会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三)外资项目。以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成立的工业项目、商贸服务类项目,且外商直接投资FDI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四)以上项目类别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贸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不属于以下类别: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商住用房开发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性项目;同一企业、同一地块重复签约或更改开竣工时间签订补充合同的、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
  3.自贸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开工、投产。
  三、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工业项目标准。以正式签约落户的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算依据,1000万(含1000万元)到2000万(不含2000万元)服务费用5万元;2000万(含2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服务费用1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到2亿元(不含2亿元)服务费用20万元;2亿元(含2亿元)到3亿元(不含3亿元)服务费用30万元;3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金额每增加5000万元,服务费用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服务费用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费用分三阶段兑付,签订招商协议后兑付2万元;涉及供地的项目在厂房主体建成后兑付剩余服务费用的50%,项目建成投产三个月后结算剩余全部服务费用;租赁厂房的项目在装修完成后兑付剩余服务费用的50%,项目建成投产三个月后结算剩余全部服务费用。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标准。以成立的项目公司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服务费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费用分两阶段兑付,签订招商协议后兑付1万元,税收达标后一次性结算。
  (三)外资项目标准。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工业项目或商贸服务类项目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如当年度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资超过100万美元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服务费用。
  (四)上述项目服务费用可就高但不重复计算,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其费用额度可以适当提高,由自贸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后实施,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费用支付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方案费用支付范围,且已经正式签约落户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项目,由引荐人填写《自贸区引荐人服务费用申报表》(附件3),向自贸区管委会投资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招商协议》(附件1)。
  2.《有效项目线索引入三方确认表》(该表格于项目有效信息第一时间引入时由自贸区管委会、引荐人、项目投资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附件2)。
  3.引荐人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土地缴款凭证;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税收证明、FDI到资证明等。
  (二)审核。费用申请由自贸区投资发展局联合监察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分局审查,审查意见报管委会领导审核后,由投资发展局及时兑现服务费用。
  (三)支付。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引荐人方需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
  (一)引荐人引入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的费用支付。
  (二)对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等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费用、与项目引进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套取服务费用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引荐人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委托招商资格,且不予支付费用;已给予支付费用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投资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委托招商协议
  2.招商有效项目线索引入三方确认表
  3.自贸区引荐人服务费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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