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深圳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对比

发表时间:2022-03-14 08:26

2020年10月,龙华区区政府《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印发实施,明确了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引导基金公司等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区投委会委员构成,客观上提高了区引导基金运作效率


为进一步适应区引导基金业务现实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总结区引导基金过往管理经验,龙华区对《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以下简称“原办法”)、《深圳市龙华新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进行合并修订,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国资〔2022〕45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


以下是原办法和新办法修改的对比

原办法·第七条


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

新办法·第九条——完善投委会职责


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

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2

审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退出及项目直投、退出等重大事项;

3

审定顶级头部机构(具体参考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中名列前五)特殊合作条件及投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4

审议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5

其他重大事项。


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发改、国资、财政、工信、科创等领域的副区长担任;外部委员3名,由行业专家担任。区国资局代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审议事项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即为通过。投委会决策事项按有关规定须区委区政府决策的,由投委会完成决策程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原办法·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主体,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相关业务事项可委托指定机构管理,由引导基金公司与指定机构依据本办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协助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遴选办法等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2

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定;

3

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4

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本办法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5

对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专项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6

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投委会报送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7

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8

对子基金的委托监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9

提出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名单;

10

投委会或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办法·第十二条——完善引导基金公司职责


引导基金公司作为投资子基金出资主体,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报投委会审议;

2

拟订除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3

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4

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投资的产业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5

依照本办法开展投资子基金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6

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投委会报送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7

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8

对子基金的委托监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9

提出引导基金投委会外部委员名单报投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定;

10

建立行业专家库,对拟投资子基金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11

委派代表列席投委会,就审议事项及专家评审情况向投委会汇报;

12

投委会或引导基金监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原办法·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分为市场化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是指在投委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遴选参股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投委会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意图,在年度投资计划外,突破引导基金部分制度规定,专门决策参股的子基金。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新办法·第九条——完善产业投资子基金

及专项投资子基金的定义


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分为产业投资子基金和专项投资子基金。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或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代表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原办法·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子基金应当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

2

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 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龙华区或被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2.注册在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龙华(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3.经龙华区政府认可后,投资于注册地在龙华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企业的情形;

3

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龙华区行政区域;

4

对中央、省、市安排龙华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等区外建设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专项报投委会审定;

5

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新办法·第十八条——适当放宽返投计算范围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产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

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产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深圳市内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70%,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人出资比例的认定,按照各层级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金额穿透计算;

3

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延长期);

4

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尤其是数字经济产业相关领域。子基金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5

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深圳市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具体包括:

A.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龙华区或被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B.注册在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龙华(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C.经龙华区政府认可后,投资于注册地在龙华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企业的情形;

D.经协商可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其他情形。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实际出资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在引导基金出资后,新增的投资发生上述情形的,亦可纳入返投计算范围内。

6

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综合考虑子基金规模、管理人能力及基金协议条款等确定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或实缴出资总额的2%,且对引导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原办法·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1

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

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3

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4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

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

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遴选办法作出规定。


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新办法·第三十五条——完善

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产业投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1

引导基金公司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产业投资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2

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产业投资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3

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包括子基金投资未按规定完成返投要求的以及子基金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性业务的

4

产业投资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5

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的;

6

存在其他违反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如有)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的。


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完成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增加内容


增加第四章产业投资子基金;

增加第五章专项投资子基金;

增加第六章子基金运作程序;

增加第七章风险控制;

增加第九章激励机制。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由龙华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出资产业投资子基金及专项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

0
注册
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