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辉视点(六)】核定征收新政下,私募基金纳税何去何从

发表时间:2022-01-15 21:50
01取消核定征收,税筹不再?

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年末“放大招”,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告在私募行业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代全面终结。公告一出,某博一片“哀鸿遍野“,不少以前所谓的“税筹专家”纷纷跳出来哭诉,更有甚者称之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局,税务筹划不存在了”,实在是匪夷所思。
笔者虽非税务专家,试以本文对41号公告和核定征收制度予以轻度解读(部分内容如与税法有所出入,还请海涵并留言指出),以便各位读者对未来私募行业的个税征管发展方向有更准确的理解。
在正式解读开始前,有必要对关键词“核定征收”进行解读。

0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一种计征所得税(一般而言指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那按照定义,核定征收应只和“企业所得税”有关,那为何又跟“个人所得税”产生联系呢?原因在于2000年以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也就是,那时候的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的),但2000年税改,国务院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后,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依照“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直接对个人(个独企业的投资人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随后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下称“财税91号文”),其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也就是,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存在上述情况(未建账、难查账、未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个人在该类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具体而言:
1.定额征收,指按照核定的某一特定纳税金额纳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指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大致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认为的,你家企业所在行业大概的利润水平),例如娱乐行业为20%~40%,假设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20%,那么经营所得(收入)为100万,默认的利润水平就是100*20%=20万。最后按照2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合理方式,主要指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定。

03核定征收制度的滥用

原本核定征收制度,尤其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领域适用核定征收制度,是给规模小、建账难的小微企业降低企业成本,减少税收负担的税收工具,但这一工具被一些地方招商部门和所谓的“税筹专家”盯上后,成为了不少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天堂”。
以投资行业为例,个人投资人通过按照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通常为5~35%(适用8号文中“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可为20%),而经“税筹专家”一番操作,将合伙企业注册于可适用“核定征收”的“洼地”(例如上海某明岛,安徽某湖、江西某某城等等)后,按照当地政策,可以对该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税率可以降低到个位数(通常为5%)左右。和一般合伙企业综合税负大概在20~30%之间相比,可谓是天壤之别。一时间,个人投资人称之为,“爽”(唉,爽言爽语害人)。
相类似的情况,在娱乐行业、影视行业、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咨询行业,过往也有发生。目前律师会计师、房地产及中介、影视行业已基本不允许适用核定征收,而投资行业近几年来也进入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视野中,对核定征收逐步开始清理。
最典型的莫过于2021年初上海市税务局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取消对新设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制度。年间,过往还可适用核定征收的地区,也纷纷表示,“政策用不了了”,足可见,在41号公告发布前,其实税务征管部门已经在收紧“核定征收”的口,并不是“一夜变天”。

0441号文公告解读

了解完知识背景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41号公告的内容,应该就比较清楚了。
一、主要内容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指:
1.适用的企业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如并未持有权益性投资,例如仅是经营麻辣烫摊位的个独企业,并不在公告所列范围;
2.对于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方式(对其个人投资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表述,“(对XX企业)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粗看云里雾里,和税务征管规则的过往描述不尽一致,但深入了解规则来龙去脉,其实不存在太大争议。
3.“主动坦白”。投资性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权益性投资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情况。
4.旧人换新衣。过往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过往持有情况。如之前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将其调整为查账征收(隐含的意思可能是,既往不咎?)

二、技术总结
1. 对过往已使用查账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
2. 对过往使用核定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而言,过往已按照核定征收已纳税的,应不会予以追缴(具体可能需征求地方税务机关意见)。过往尚未退出、未纳税的,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并改为查账征收;
3. 非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受41号公告调整的影响。
4.对于适用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使用“税收优惠”关键词在本公众号内进行搜索。

三、其他注意事项:
1.41号公告因为采用的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这“一刀切”的模式,那么也就意味着,无论该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占比多少,金额大小,在所不论。例如,某合伙企业主营业务为麻辣烫,收入100万元/年。但老板同时拿该合伙企业炒股票,年收入可能2万/年(股神成长之路),那么该合伙企业恐也只能进行查账征收。(告诫小老板,不要一鱼多吃,一企多用……)
2.除了明确列明的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显而易见的权益性投资外,不知道大宗商品、艺术品、黄金、红酒等是否会被覆盖在内,可能需要等实际操作中再行确认。应该来讲,这类都不属于“权益性投资”,笔者认为应该不算在内。

05私募行业税收征管的未来

在投资行业彻底淘汰“核定征收”制度,短期而言,对一些个人投资人而言一定是“非常不利”的,其体感税负一下从个位数上升至20%~30%,自然是极其不开心的。所以对于该政策的反弹和反感,也非常能够理解。对于行业短期而言,整体税负水平确实是有所上升的。
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颇有“破而后立,拨乱反正”的历史苍茫感:
1.此次以“取消核定征收”为始的税务征管大改革,其基调应当为“规范化、精细化”。依照41号公告的出台背景,《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类似滥用“核定征收”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的安排,其实从根本上是有违税法精神和纳税原理的,因而真正的税务人士,越专业越珍惜羽毛,对此类所谓“税务筹划”越慎重。但过往这些“灰色空间”的存在,使得专业人士难以发挥自身所长,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严重,最终使得税收政策在实际征管层面根本发挥不了预期的调节作用,虽对部分人员有利,但对国家和所在行业整体而言,成了“越守信,越吃亏”的逆向淘汰机制。及时予以调整,有利于行业生态的正向发展。
2.在投资行业彻底取消“核定征收”,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开始密切注意到行业发展生态的变化。在加强对投资行业税收征管的同时,也预期会迎来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保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综合税负水平的同时,让税收政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过往税务机关对私募行业存在的“烟笼寒水月笼沙”的轻纱幔帐也将被徐徐揭开,让税务机关真正理解行业生态,制定和调整真正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过往已经出台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8号文和正在试点的公司型创投税收优惠政策,都或多或少留下了缺憾,也建议税务机关应在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充分理解行业需要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政策,尽快制定新政策。
3.对于“税筹专家”们现存的一些“骚操作”,比如“契约型基金免税”“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嵌套合伙企业免税”之类的方案,投资人们真的都需要掂量掂量,这究竟是税务筹划大礼包,还是偷税漏税“拉礼包”了。
最后,预祝大家在2022年都能“依法,多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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